德国的居民公司不仅要承担公司所得税,而且还有经营税。德国的居民公司是指在德国境内登记注册或管理机构在德国境内的公司。德国的公司所得税实行对全球范围内的所得和资本利得征税的方法。除了特定的调整,德国的经营税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认定办法是与公司所得税一样的。这些调整指的是有些特定的费用在缴纳公司所得税时是可以扣除的而在缴纳经营税时是不允许扣除的。经营税的调整项目包括了:从国内外合伙中分得的利润份额、归属于设立在国外的常设机构的利润。如果要缴纳公司所得税,从设立在国外的子公司(需要有10%的控股比例)获得利润分配额。

  对外国股利息的税务处理

  由于德国公司税制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所以,在2002年适用的规则按照居民公司获得外国股利息的财务年度有不同的处理方式。按照新的公司税制,由居民获得的公司之间的股利息是全额免税的,与其来源无关。如果股利息是免税的,那么,总额为股利息5%的部分要作为非扣除的经营费用加回到应纳税所得额中。对外国股利息的第一次适用还是不确定的,很有可能是采用与国内的股利息一样的规则。但是,由于外国公司不受到取消归属抵免制的影响,所以,德国税务局也有可能适用新规则。税务局支持在2001—2002年度使用新规则。财政部将要发布一个确认函。

  如果适用旧规则,外国股利息就包括在应纳税所得中了。按照德国的税收协定,免税法一般适用于持股比例高(10%到25%)的境内的股利息。如果股利息是免税的,5%的股利息要一次性地作为非居民的经营费用加回到应纳税所得额中。

  对股份资本利得的税务处理

  按照德国新的公司税制,非居民的股份的资本利得和居民股份的资本利得一样的条件全额豁免公司所得税和经营税。新规则第一次适用于外国利得的情况是不确定的。很有可能是从2002年以后采用新规则。德国联邦税务局也支持在2001—2002年度适用新规则,财政部也将要发布一个确认函。

  如果使用旧规则,资本利得一般就包括在应纳税所得额中了。然而,由居民母公司所持有的非居民子公司的股份获得的利得,如果该子公司向母公司支付的股利息按照税收协定的规定是免税的话,就豁免公司所得税和经营税。此外,按照同样的条件,源于子公司清算或减少资本的分配也可以豁免公司所得税和经营税。如果持有的股份在以前为了降低持续经营的价值而被降低价值而再次评估时没有升值,则不享受免税的规定。

  对国外亏损的税务处理

  严格限制国外经营的亏损额的冲抵。下列类别的亏损额只能与当年或下一个年度的在同一个国家的类似活动的所得进行冲抵:

  ●源于外国贸易型常设机构的亏损,如果该亏损额被认定是源于非贸易活动;

  ●源于在外国公司参股为降低其持续经营价值而减值的亏损;

  ●源于持有的外国公司的股份处置的亏损;

  ●源于外国公司清算或减少资本的亏损。

  从1999年1月1日起,德国税法就不允许德国的总机构将设立在某一缔约国的外国常设机构的亏损额扣除。假如在同一缔约国的加起来实现了正利润,那么,德国的总机构必须将以前扣除的亏损额加回到应纳税所得中的规定在2008年前一直有效。

  如果按照税收协定的规定外国公司的利润分配是免税的,或按照国内法给予税收减免,假如在如下情况发生亏损额:

  ●外国公司股份的处置;

  ●外国公司的清算;

  ●减少资本。

  从1999年以后就不允许将亏损额冲抵或结转。按照德国新公司税制,类似的外国来源资本亏损可以被亏损额(非)扣除的一般规定所补偿。

  双重征税的减轻或消除

  除非按照税收协定规定的减除方法优先于单边的减轻或消除措施,否则德国对本国居民纳税人的外国所得所缴纳的外国税款给予普通抵免。为了满足税收抵免的条件,外国的税种必须是与德国的税种类似的。假如该外国税种没有满足条件,或者是按照纳税人的要求,纳税人可以采取扣除法,将纳税人在外国缴纳的税款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德国的外国税收抵免实行的分国限额抵免法。超过限额的部分是不能向前结转的。

  对非居民公司的税务处理

  德国的非居民公司是指没有在德国注册登记或在德国没有管理机构所在地的公司。非居民就来源于德国的下列所得缴纳德国的公司所得税:

  ●农业和林业所得;

  ●源于德国境内的常设机构的经营的营业利润;

  ●特定的资本利得;

  ●投资所得(包括股息和特定形式的利息);

  ●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

  ●其他特定的所得,诸如处置德国境内不动产(在购买后的10年内)或证券(购买后的一年内)的利得。

  由非居民公司从持有的居民公司的股份直接出售而获得的利得一般是不用缴纳税款的,除非该利得是非居民直接或间接拥有的居民公司的股份在过去的5年内超过10%以上成为了重大持股。在执行新税制后,由非居民获得的股份的资本利得将是免税的,本规定从2002年1月1日开始。但是,由银行、金融服务机构和金融企业为了交易目的出售股份获得的资本利得就不是免税的。1%的参股就成为了充分条件。

  假如该所得要缴纳预提税,其应纳税所得额是按照所得及相关所得之间的差额计算出来的。对非居民公司的适用的公司所得税税率与居民公司相同,为25%(包括5.5%的团结附加税为26.38%)

  纳税人必须每年填写纳税申报表,并接受税务局的审核。在德国有常设,机构的非居民公司要就该常设机构获得的所得缴纳经营税。

  对向非居民支付的各种款项是按照总收入征收预提税的,没有扣除相关的费用。预提税代表着纳税人全部结算的一种最终税,除非该所得与常设机构实际管联。如果有实际联系,该所得就被划做营业利润;其净所得就包括在德国的应纳税所得额中了,并抵免预提税。将该所得包括在内允许该纳税人抵消德国的常设机构的其他部分的亏损额。

  德国目前没有净财富税,只对国内的财产征收不动产税。

  对投资所得征收的预提税

  股息

  从2002年1月1日起,股息要按照20%(包括团结附加税在内为21.1%)假如分配股息的公司的会计年度与日历年度是不一致的,对在2000—2001年度获得利润的分配继续适用以前的25%的税率(包括团结附加税在内为26.38%)

  按照在德国实施欧洲共同体母子公司指令的规定,如果满足下列条件是不征收预提税的:

  ●子公司是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有股份的有限合伙;

  ●母公司采用的指令附录中的法人形式;

  ●母公司按照指令的第2条提到的要缴纳公司所得税,没有选择纳税或免税的可

  能性;

  ●母公司至少持有子公司25%的资本;

  ●必要的持股时间不少于12个月。如果满足下列条件,必要的持股比例可以从25%降低到10%:(1)居住国对母公司的股息要缴纳的德国公司所得税给予免税或税收抵免。(2)母公司的居住国对向德国居民公司支付的股息按照类似的持股比例豁免预提税。这种情况适用于法国、卢森堡、荷兰和英国。

  如果持股期的条件不是充分条件的话,那么,对在12个月的持股期到期前进行的支付征收的预提税也降低到了零。但在这种情况下不能直接适用免税;只有退税程序是可行的。

  利息

  对可转换债券、分享利润的债券、参股贷款以及源于贸易或经营的不公开合伙的参股的所得要缴纳预提税,税率为25%(包括团结附加税在内为26.38%)对向非居民支付的常规的银行利息不征收预提税。

  特许权适用费

  对向非居民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要缴纳25%(包括团结附加税在内为26.38%)的预提所得税。

  特许权使用费的预提税的税基包括了净支付款项和德国的增值税。即使由于适用特别的规定,增值税税额没有显示在发票中,但它是预提税税基的一部分。

  其他规定

  由于使用动产(机器设备)而向非居民支付的款项要按照25%的税率(包括团结附加税在内为26.38%)缴纳预提税。预提税的税基包括了净支付款项和德国的增值税。

  一般地说,除非包括了特定的特许权使用费的因素,否则劳务费是无需缴纳预提税的。

  对向承包商支付的报酬征收的预提税也适用于向非居民支付的款项。如果是非居民承包商,该税就是最终的税款。

  税收协定

  德国目前已经与世界上80多个国家和地区缔结了双边税收协定。税收协定一般对德国公司向非居民支付的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适用比国内税率低的协定税率,税率一般在15%以下。德国的税收协定要优先于国内的税法,换句话说,当适用国内税法与协定发生冲突时,首先适用税收协定。

  和德国缔结双边税收协定的国家有:阿根廷、亚美尼亚、澳大利亚、奥地利、阿塞拜疆、孟加拉国、白俄罗斯、比利时、玻利维亚、波黑—黑塞格维尼亚、保加利亚、巴西、加拿大、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克罗地亚、塞普路斯、捷克、丹麦、厄瓜多尔、埃及、埃塞俄比亚、芬兰、法国、格鲁吉亚、希腊、匈牙利、冰岛、印度、印度尼西亚、伊朗、爱尔兰、以色列、意大利、黄金海岸、牙买加、日本、哈萨克斯坦、肯尼亚、韩国、科威特、吉尔吉斯斯坦、拉脱维亚、利比里亚、利陶宛、卢森堡、马其顿、马来西亚、马耳它、毛里求斯、墨西哥、摩尔多瓦、蒙古、摩洛哥、纳米比亚、荷兰、新西兰、挪威、巴基斯坦、菲律宾、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俄罗斯、新加坡、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南非、西班牙、斯里兰卡、瑞典、瑞士、塔吉克斯坦、泰国、特里尼达和多巴格、突尼斯、土耳其、土库曼斯坦、乌兰克、阿拉伯联合酋长国、英国、美国、乌拉圭、乌兹别克斯坦、委内瑞拉、越南、南斯拉夫联邦共和国、赞比亚和津巴布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