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RS是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的英文缩写,中文翻译为“统一报告标准”。它的提出者是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也就是OECD(经合组织)。

举个简单例子,比如说我们中国人有一天去了英国,出了一笔钱,而且很可观,那么英国的银行就有义务把中国人存款的信息金额披露给中国税务总局,这就是信息交换。

共同申报准则;旨在推动国与国之间税务信息自动交换,目前正循序渐进地在各国实施,有望在2018年完全覆盖所有的成员国。虽然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范本,但发起CRS的组织OECD提倡各成员国应按照要求,签署公民信息交换的协议。

进展:

2015年12月,中国正式签署了《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多边主管当局间协议》。

2017年1月1日,完成对新客户开户流程的改造,对于2017年1月1日以后的新开户客户,可以通过尽职调查程序识别出其中的非居民账户。

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对高净值(在2016年12月31日金融账户加总余额大于100万美金)存量个人客户的尽职调查程序,识别其中的非居民账户。

2018年6月30日前(预计),完成向国税总局的首次信息报送,并在以后年度每年定期向国税总局进行信息报送。

2018年9月30日前,中国将与其他参与CRS的辖区完成首次辖区间的信息交换,以后年度也将每年定期进行辖区间的信息交换。

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对其余所有存量客户的尽职调查程序,识别其中的非居民账户

旨在通过加强全球税收合作提高税收透明度,打击利用跨境金融账户逃避税行为。

 

什么是肥咖条款?

最早在这个星球上想做信息交换的国家,其实是美国,美国在2010年就开始推行信息交换原则,就是他的《海外账户纳税法案》(FATCA),台湾人给他翻译成肥猫法案。美国推得很辛苦,但是很有成效,比如说美国一开始找到瑞士,瑞士就把所有的美国人的存款信息都披露给美国,帮助美国征得了大量的税款,于是美国就要求所有市面上的国家都跟他签订信息交换规则。美国做的很好,OECD成员国也开始效仿。

美国总统奥巴马2010年3月18日签署生效的就业加强法中,在税务法(IRS Code)里新增第四章,要求外国金融机构(FFI)和税务局(IRS)签署类似合格中介协定(QIA)的协定;也就是,FFI必须申报具有美国公民身分或持有永久居留证(绿卡)的客户资讯。

包括:客户姓名、银行帐户、帐户余额等。

FFI若不签约,需适用30%的就源扣缴税率,即不配合的FFI日后在美国的投资收益,需先课税30%后,才能汇出,等于投资收益大减。

第四章的规定,称为“外国帐户税收遵从法(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 FATCA)”。据“肥咖条款”规定,外国银行需将个人帐户达5万美元(约台币150万元)以上,或企业帐户余额达25万美元等具美国公民身分客户的资料向美方申报,否则在美投资收益会被客以30%重税后才能汇出,逼迫金融业者就范。肥咖条款2013年1月生效 ,根据FATCA规定,金融机构在美国有资本操作,例如购买公债、设立分行从事金融业务等,就得签署FFI协定,否则将落入金融机构在美国的来源所得将强制扣缴30%的惩罚性课税规定。

除了拥有美国绿卡的永久居民、及有投票权的美国公民外,“在台湾存款超过5万美元、有美国ID 、每年有大笔美国汇款、且有美国电话号码”等“可疑”的美国所得居民,将列入资料搜集,可能是“美国财政部查税”的对象

因有5万美元的门槛,据了解,已有部分客户提早进行资产分散,将美元存款压低至5万美元以下、或分散至家人帐户之下,以降低被查税列管的机率。

为防止美国“肥咖条款(FATCA)”查税,许多拥有美国国籍的台湾地区民众2013年初纷纷放弃美国公民身份,因为在台湾出售不动产若被课税100万元(新台币,下同),在美国可能被课1500万元。